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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抗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一、不能对抗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比如说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艘船,与乙私自达成协议将船卖给乙,且没有登记过户,后来乙开着甲卖给他的船把丙的渔船撞了。

此时丙向甲索赔时,甲不可以以船只已经过户给乙为理由,拒绝赔偿丙。

因为船只没有过户,不得以出卖的理由对抗第三人丙的索赔。

从理论层次上讲,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在甲乙间内部有效,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但因没有按要求进行登记,这种转让行为对第三方是没有效果的。

相反,如果上述甲乙买卖后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就可以拒绝丙的赔偿要求,并只能向乙索赔。

很多要求产权登记的财产过户为登记的,都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房屋、车辆、船舶等

二、外海打鱼要多久才靠岸

渔船有近海小渔船也有远洋大渔船。近海船小载重有限,出海一次有一天、三五天、一星期、半月以内、二十多天、两三个月回来的都有,但一般近海小渔船风险大保障少,建议不要考虑。

远洋渔船按作业方式不同有半年、一年、两年合同,半年合同的这半年就始终在海上,回国合同就结束。

  一年两年合同就算靠港也是靠国外码头,快的有一个月左右回一次港口,慢的有两三个月回一次港,最长的需要五六个月

至于停靠其他国家是否合法的问题船方早就办妥,每条远洋渔船出国前都要有农业部外交部的批文和停靠协议,船上的每个船员也都必须经过体检打疫苗培训等流程,拿到国际版健康证、疫苗证、船员证、海员证,部队边检后才放行出国的。

三、意大利客户不去提货

海关罚款应该由你的客户来支付,根据CFR条款,货物到达目的港越过船舷的其他费用都由买方支付。

CFR 卖方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CFR买方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四、FOB 和CIF的异同点

FOB与CIF区别

1. 不同点:

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而CFR(cost and freight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CFR)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接下来的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加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可以简单的理解为FOB+F=CFR, CFR+I=CIF。另外,与FOB所属的F组(FCA、FAS、FOB)术语相比,CFR,CIF所属的C组(CFR,CIF,CPT,CIP)术语下卖方所承担的责任更大,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而且在CIF、CIP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2. 相同点:

1)这些条款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就没卖方什么事情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与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也会颇费一些周折。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 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