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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都受伤了怎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目录

一、交通事故双方都受伤了怎么赔偿

1、交强险在医疗费方面赔偿限额为10000元,如两人医疗费加一起不足10000元,按实际发生赔付,如两人医疗费加一起超10000元,按10000元赔付。

2、(注:医疗用药需医保范围内)如伤者有定残的,按定残级数和当地伤残补助标准,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伤残补助费,伤残用品费用,误工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

3、最高限额100000元,100000元以内的赔付实际发生的数额。

4、在交强险保险金额内按比例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和肇事方承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6、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1、第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都要选择诉讼,调解是压缩案件处理周期、降低案件处理成本的一种普遍且易行的办法;调解活动是第三人居中调停、公正评判、客观建议,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的方法。

2、调解可以由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开展,也可以由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本条主要针对交警部门调解的问题。

3、第二调解的前提调解的前提是自愿,这说明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单方决定终止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4、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5、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6、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