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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消防艇享受哪些法定的特别通行权?

  新《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上述规定沿用了1998年《消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内容没有变化。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间就是生命,应当尽可能地减少路途上的时间,最及时地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这里赋予消防车、消防艇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的通行优先权,规定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以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以及规定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等措施,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浪费,保障及时救援。
  为了保障消防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同时,该法第十五条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