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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到期渔船有哪些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4日经农业部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公布2014年1月23日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生产管理,提高渔业生产质量,保护渔业生产合法权益,农业部正在深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对现行渔业生产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填补相关制度空白。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保障水上运输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办法》共八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渔业渔业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渔业权利和义务。明确渔业行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渔船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渔业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渔业教育证书。同时,对机长与船员的职责、机长的权利和义务、船员值班的基本职责等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机长与船员的责任和义务。船员应该在确保渔船安全方面有所作为。义务。

  二是渔业船员证书类别整合。 《办法》整合精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定的通知》、《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等规定,并整合渔业证书类别,使每个渔民持有的证书数量较之前的要求有所减少。 2-3本书减少为1本书。   三是调整船员在渔业职务上的级别和军衔。根据现行渔业管理规定,渔业岗位等级划分过于细化,划分标准不够科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渔业生产和渔业管理的要求。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管理和实践上也存在操作性。存在性能差、流程繁琐等问题。 《办法》将引航员分级标准从吨位调整为船长,取消有限航区和无限航区的划分,明确海事职务包括船长、大副和助理大副,轮机员包括轮机长。 、主管、助理主管均分为三级,使海洋渔业各类岗位级别减少65%。   四是调整渔船最低配员标准。 《办法》 明确了不同长度和主机总功率的远洋渔船配员标准。在保证渔船航行作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渔船作业自动化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降低了配员标准。一些中小型渔船设定了最低配员要求,以使其更加现实。另外,考虑到内河渔业船舶的航行条件和海洋条件差异较大,各地条件也不尽相同,《办法》规定内河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省份并报农业部备案。   《办法》还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渔业行业认证状况、渔业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培训机构、渔业服务机构依法诚实守信。 。 《办法》还规定了在中国渔船上工作的外国人的管理、渔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渔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等。 (信息来源: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