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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试航试验的目的(船舶航行试验内容)

1. 船舶航行试验内容

排水量是指:船舶在水中所排开的同体积水的重量。根据阿基米德原理,一个物体在水中受到的浮力等于被它排出的水的重量。

船舶的排水量大小也就是船体浸入水中的体积相同的水的重量。船舶的排水量可分为:轻载排水量、标准排水量、正常排水量、满载排水量、超载排水量。

轻载排水量又称轻排水量、空载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对于运输船舶来说是船舶没有装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等时的排水量。

对于军舰来说,它包含舰体,机器、武器装备,但不包含人员、燃油、滑油、弹药、给养、淡水、备用锅炉水等。

.标准排水量:包含舰体、机器、武器装备、人员、弹药、给养、淡水但不包含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

正常排水量:为标准排水量再加上半数的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等。

主要是出厂航行试验时的状态。

满载排水量:又称重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後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对于运输船舶来说是船舶装足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并具有规定的安全干舷时的排水量。

船在满载吃水下的排水量称为满载排水量,相应的水线为满载水线。它是标准排水量再加上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等,保证达到全速或规定续航力。

超载排水量:又称最大排水量为满载排水量再加上装满所有储藏空间的备用燃油、滑油、备用锅炉水。

另外,对潜艇来说,分为水面排水量与水下排水量两种。

对水面舰艇和商船通常只标明空载排水量和满载排水量。

2. 船舶试验包括

接外电后摸似断电试验

3. 船舶航行试验大纲

规则修订背景 海员是航运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我国是世界海员大国,目前有海船船员65万、航海类在校学生12万。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加入《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文件,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随着加入STCW公约,建立了海船船员适任全国统考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称为“04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履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修订的STCW公约的需要,在修订“04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称为“11规则”)。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变化:  第一,完善法规体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生效实施后。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员培训规则》。“11规则”与《船员培训规则》以及《船员值班规则》共同形成了完善的船员适任管理法规体系。  第二,国际公约的变化。“11规则”体现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适应了保持全面、有效履约的需要。  第三,航运发展的变化。一是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以及海运安全形势的变化对海船船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船员所属公司的主体多元化,比如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三是船员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作用。 规则修订的原则和思路 规则修订原则:坚持“全面履约、服务发展、转变职能、体现创新”的原则,以提高素质、保障安全、服务船员、促进发展为目的,依据船员条例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订规则。  规则修订思路:第一,关于框架和内容,充分考虑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便于新规则的贯彻实施。第二,关于条例与公约的关系,规则是条例的实施细则,对船员考试制度及任职条件进行规范,船员的适任标准符合公约的要求。第三,关于船员证书种类。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以尽量减少船员证书数量。第四,注重船员实际履责能力与培训规则相对接,强化职业培训,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第五,关于资历。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通过承认资历等政策,疏通了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第六,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培养和职业发展。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1规则”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优化,内容上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的具体条件放在附件中统一规定。

第一,关于规则名称的调整。取消原来的“评估”两字,将规则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两部分。  第二,关于适任证书调整   “11规则”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对适任证书进行了调整,在完全、充分履行公约的基础上,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尽量减少我国船员证书数量。  (一)增加了船员任职岗位的种类。按照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个船员岗位。  (二)合理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这是历史沿革所形成的。结合当前船员队伍结构情况和优化船员职业发展途径,“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航区。  (三)合理调整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对适任条件的调整是“11规则”的一个重点,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更加突出对岗位适任培训和海上资历等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  考虑到不同的岗位具体适任要求的差别,“11规则”在规则中明确船员适任的总体条件,在附件中用表格对具体适任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注重航海实践教学。“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鉴于目前航海类教育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际操作的问题,“11规则”在附件的注解4中明确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的,才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  (2)兼顾不同层次航海教育和培训,提供平等机会。“11规则”按照不同的学历明确不同的报考职务的起点。同时也鼓励实施“三明治”式船员培训,鼓励有航海资历的船员通过岗位适任培训获得职务晋升机会,让愿意航海的人能够有机会从事航海事业。  (3)合理调整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促进船员队伍发展。一是调整船员职务晋升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充分考虑了公约要求和国内航运现状,以提高船舶沿海航行的安全,缓解沿海航线船舶船员紧缺的矛盾。二是调整船员见习船舶的航区和等级要求。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级航区或低一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三是增加再有效的途径。一是根据公约增加再有效的途径“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是按适任证书过期时间不同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四)调整了适任证书有效期。   取消普通适任证书5年有效期的限制,作出了“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可以持有培训合格证,且证书可以长期有效。  此外,根据和《船员条例》的有关要求,调整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 “11规则”与配套规范性文件 “11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海船船员法规体系,对“11规则”而言,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11规则”相配套,包括《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及涵盖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的适任标准和专门的质量管理规则。只有将这一整套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才能充分理解并有效实施“11规则”,才能真正做到与国际公约接轨、服务海员发展。 “11规则”过渡期安排 “11规则”对海船船员的适任证书、适任条件、培训考试等多方面要求都作了政策性调整,对于那些正准备新加入到海员队伍中的人来说,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对那些已经持证的海员而言,则要面临过渡问题。为了使“11规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做了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符合“11规则”要求的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就适任证书而言,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而就合格证而言,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当然,从“04规则”向“11规则”过渡,还包括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资质保持、过渡期培训内容、证书的换发和培训地点的选择等,这些均已在“11规则”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予以了说明。

4. 船舶航行试验内容有哪些

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5. 船舶航行试验内容包括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核查消防员装备;

(17)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6.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

船舶在系泊状态下,对其结构、机器和设备及锅炉内外部所作的全面试验。

系泊试验目的是验证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用材尺寸、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阀的手提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探测仪、电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号灯、号型及音响信号以及其他设备,是否完全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主管机关为实施有关国际公约而颁布的从事预定用途船舶的各项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各项要求。此项试验还应验证船舶各部分及其设备的制造工艺在任何方面均为合格。对入级船舶,系泊试验中还需验证其应满足相应船级社的入级规则和建造规范的要求,同时亦应按建造或修船合同验证满足船东的某些附加要求。

系泊试验是在船舶停靠在码头上的系泊状态下进行的,船舶的机电设备和其系统已安装结束。首先,可对管路和电缆进行试验。管路的试验压力通常为其工作压力的150%;电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然后,在油、水、气、电均接通的情况下,就可以对各种设备进行试验。系泊试验按系泊试验大纲进行,设备调试后,按试验、检验项目向检验员、船东和验船师交验。船厂在完成全部系泊试验项目后,向船检部门申请船舶试航证书。主要的试验设备有主机、发电机、舵机、锚机和锅炉。

7. 船舶航行试验内容包括哪些

从设计完成开始计算船舶的建造一般分为如下几个过程:

一、生产设计、相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这个过程一般都是船厂来完成的,不过现在部分设计单位也具有生产设计的能力。生产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生产的进度及质量。另外,船厂的采购部门必须向其他设备商订购主机及其他配件。

二、板和型材的加工

1 放样

这和机械设计中的放样差不多,不过船舶的曲面是二维的,其放样的难度甚至高于飞机。传统的船厂有专门用于放样的样楼,而现代化的船厂基本上都采用计算机放样了,不过部分过于复杂且不可展开的曲面还是必须人工放样。

2 板和型材的预处理

板和型材到了船厂以后,首先要进行校平,表面除锈然后上底漆。因为钢是很容易生锈的,不做预处理的话等船造出来了板至少要烂掉1/10。

3 下料及成型加工

下料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放好的样子切板和型材。现在大部分船厂在这方面都实现了自动化。不过,成型加工一般比较麻烦,薄板和型材通常采取冷弯加工的方法而厚板及部分曲率很大的结构(球首就是一个典型)必须采取热加工的方法成型。一般即使是很有经验的老师傅烧一个球首也要一个多月(如果板厚增加的话这个时间会大大延长)。

三、分段组装

这个过程的工作量很大,主要是在车间内把形材和板焊接成分段,再用平板车将这些分段运输到现场。

四、船体合龙

就是在船台上和内把分段组合成船。这个过程难度是比较大的,劳动迁都也很高。该过程涉及到大量的起重和焊接作业,因为对设备要求较高,该过程是船舶生产中的瓶颈。

五、下水

这个过程是船舶建造中最危险的过程,一旦发生事故整个船就报废了。具体过程没什么好说的。

六、码头

把管子,阀门和其他大型设备及装潢材料装上船。这个过程涉及到的专业最多,是船舶建造中最混乱也最容易发生事故的过程。

七、试验交船

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主要是测试实际建造完成后船舶各方面的性能数据。

上面的过程比较传统,目前预技术已经被广泛采用6过程已经被大大地简化了。

8. 船舶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系泊试验与航行试验的根本区别是一个是静态的而另一个是动态的,系泊试验通常是在码头或者是锚泊状态下,在船舶不对水移动的情况下对船上装备进行试验,而航行试验则是将船舶航行到水域里,对船舶进行真实的航行状态下的试验,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试验对船舶而言都是必须的。

9. 船舶建造中航行试验的目的与内容

试航是船舶交船前,以船厂为主,船东、船检共同参与的一次航海试验,目的的检验船舶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这时候船舶是船厂的,还未交付给船东。

首航是船舶各项功能验收合格后,船检下发证书后,船厂把船交付给船东后,船舶的第一次航行。这时候船舶是船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