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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之后忙逃逸(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目录

一、肇事之后忙逃逸

1、日前,哈尔滨市松北区滨州铁路立交桥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黑色M97685牌照的富康轿车与一辆黑色AS1525的本田轿车相撞,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

2、三轮摩托车上的乘客从桥上掉下来,当场死亡;富康汽车司机弃车逃逸。

3、接到举报后,松北区交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富康汽车驾驶员的驾驶证被遗留在现场。

4、专案组牢牢抓住这一重要线索,将驾驶证号码转给了呼兰区巴尔镇福井村的蒋,于是他连夜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迅速赶到家中将其抓获;然而,该人长期不住在家里,事发后没有回家。

5、专案组立即确定了下一步的调查方向;警方立即找到了福井村村长和江的父母,详细解释了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

6、他们的父母说,他们积极联系儿子,劝他尽快自首;15日下午13时30分,姜在强大压力下向松北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二、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