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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a有两个码头吗(riga是哪个港口)

1. riga是哪个港口

Riga 英[ˈri:ɡə] 美[ˈriɡə] [词典] 里加(拉脱维亚共和国首都)里加湾(在拉脱维亚北岸和爱沙尼亚西南岸之间); [例句]The committee held its founding congress in the capital, Riga 委员会在首都里加召开了成立大会。

2. grpir是哪个港口

港口中文 港口英文

比雷埃夫斯 PIRAEUS GRPIR

塞萨洛尼基 THESSALONIKI GRTHE

雅典 ATHENS ATH

米提林尼 MITYLENE GRMIT

纳夫普利亚 NAUPLIA GRNAU

纳夫帕克托斯 NAVPAKTOS GRNAV

内亚卡瓦利 NEA KARVALI GRNKA

佩特莫斯 PATMOS ISLAND GRPAI

佩特雷 PATRAS GRPAT

利瓦德希港 PORT LIVADHI GRPLI

瓦锡港 PORT VATHY GRPVA

普雷韦扎 PREVEZA GRPRE

皮洛斯 PYLOS GRPYL

雷西姆农 RETHIMNON GRRET

罗得 RHODES ISLAND GRRDI

萨摩斯岛 SAMOS GRSMS

斯科派洛斯 SKOPELOS GRSKO

斯特拉托尼 STRATONI GRSTR

苏达湾 SUDA BAY GRSDB

3. riga是哪个港口 欧洲国家?

拉脱维亚海运一般有三个港口 里加Riga 文茨皮尔斯Ventspils 利耶帕亚Liepaja 一般海运都是走的里加港。

4. riga是哪个港口代码

不是,是拉脱维亚港口。

(riga)是波罗的海地区最大的枢纽城市及避暑疗养胜地,也是世界著名的港口。

拉脱维亚首都里加(Riga) 位于波罗的海国家的中心地带,经纬度: 北纬56度58分0秒, 东经24度8分0秒56.9666濒临里加湾,市区跨道加瓦河两岸,北距波罗的海15公里。里加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它处于欧洲西部和东部、俄罗斯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交叉点上,其港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被称为“波罗的海跳动的心脏”和“北方巴黎”。

5. rijeka是哪个国家港口

克罗地亚

克罗地亚共和国简称克罗地亚,是位于欧洲东南部的共和国,处于地中海及巴尔干半岛潘诺尼亚平原的交界处,首都为萨格勒布。克罗地亚隔亚得里亚海与意大利相望,北部的邻国是斯洛文尼亚和匈牙利,东面和南面则是塞尔维亚与波黑。

西南部和南部为亚得里亚海海岸,岛屿众多,海岸线曲折;中南部为高原和山地,东北部为平原。西南部为迪纳拉山地,多岩溶地貌。沿海为达尔马提亚海岸,北部为斯拉沃尼丘陵与萨瓦河沿岸平原。

克罗地亚北部为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夏季温和,7月份平均气温18-22℃,冬季寒冷,气温低于0℃;中部和中南部为高原山地气候,夏季凉爽,气温不超过18℃,冬季严寒且降雪频繁,平均气温低于零下2℃;南部和西南部海岸为地中海式气候,夏季炎热干燥,平均气温超过22℃,冬季温和多雨,气温在0℃以上。

森林和水力资源丰富,全国森林面积268.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47%。此外,还有石油、天然气、铝等资源。

克罗地亚工业以造船、食品加工、制药、资讯科技、生化、木材加工为主。最大贸易伙伴为欧洲联盟。旅游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克罗地亚是前南斯拉夫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经济基础良好。旅游、建筑、造船和制药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

6. georgia港口

  

1、维多利亚港。位于加拿大(全称:加拿大CANADA)西南部温哥华(VANCOUVER)岛的南端, 地处乔治亚(GEORGIA)海峡与安德富卡(JUAN DE FUCA)海峡的交汇点。主要出口货物除木材制品外,还有小麦、小泥及鱼产品等。  

2、温哥华港。位于加拿大(全称:如拿大CANADA)西南部不列颠哥伦比亚(BRITISHCOLUM BIA)省南端的弗雷泽(FRASER)河口,在巴拉德(BURRARD)湾内,濒临乔治亚 (GEORGIA)海峡的东南侧,是加拿大最大的港口,也是世界主要小麦出口港之一。  

3、蒙特利尔港。位于加拿大(全称:加拿大CANADA)东南部圣劳伦斯(ST.LAWRENCE)河与渥 太华(OUTAOUAIS)河交汇处,距出海口约1000n mile,是世界著名的小麦出口港。  

7. goa是哪个港口

果阿邦(Goa)位于印度南部西海岸,与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htra)及卡纳塔克邦(Karnataka)接壤,西濒阿拉伯海,面积3702平方千米,人口约100万。果阿曾沦为葡萄牙的殖民地达450年之久,它的城镇、街道建筑具有葡萄牙风格,市民多信奉天主教,故教堂林立。果阿地处亚热带,一年四季,气候暖和,沿岸一带,更有许多美丽的海滩,连绵数十里,椰林茂盛,阳光充沛,景色怡人,因而有"印度夏威夷"之称。帕纳吉(Panaji)位于果阿邦的西北面,系该邦首府。这里的街道、商店及酒吧均保留有浓厚的葡萄牙建筑特色,当地居民非常友善,游客若在假日游逛市区,穿梭于古朴街道间,会有置身于欧洲小镇中的感觉。果阿附近有著名的旧果阿,古华海滩等名胜古迹。最近的港口是孟买 飞机50分钟路程

8. genoa是什么港口

地中海西部通过直布罗陀海峡与大西洋相接,东部通过土耳其海峡(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马尔马拉海)和黑海相连。

西端通过直布罗陀海峡与大西洋沟通,最窄处仅13千米,航道相对较浅。东北部以达达尼尔海峡-马尔马拉海-博斯普鲁斯海峡连接黑海。东南部经19世纪时开通的苏伊士运河与红海沟通。

9. riyadh是哪个港口

吉达,是沙特阿拉伯政府外交部及各国使馆驻地,全国第二大城市、第一大港、重要的金融中心,东距麦加约70千米,吉达,位于沙特西部海岸中部,属麦加地区管辖,全年大部分时间气候炎热、潮湿,冬季湿度有所下降。

吉达建于647年,为贸易中转港。17世纪起作为朝圣者的中转港而兴盛,是麦加的主要进出口岸。1932年为沙特阿拉伯的主要商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港口得到扩建,现为红海沿岸最大的商港。地毯和陶器交易兴盛,石油化工、制造业、食品工业也发达。

10. ga是什么港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四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编制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结合城市垃圾回收网点、中转站布局科学设置,便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六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通过合法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一)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洪道、明渠两侧,两侧范围大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旅游景点;

(三)铁路、港口、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变电站、电厂区域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米区域;

(四)高压走廊内(包括11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0米范围内、22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范围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范围内);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其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绿色产业发展政策。

第九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商事登记事项的自商事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该当遵守下列消防标准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同一栋建筑及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该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空间完全分隔,住宿、仓储、经营等功能不得设置在同一场所;

(三)经营场所设有应急疏散通道,保障消防车畅通;设防火防烟分区、防火距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四)制定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相关国家技术规范执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环保要求:

(一)再生资源分类区储存、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环保要求;

(二)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三)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涉及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经营场所面积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如占道经营、占道摆放等;

(二)门店招牌设计应简约美观、突出再生资源主题,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牌规划建设指引要求,规范命名;

(三)经营场所建筑外墙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墙裸露、脱落的应进行粉刷,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四)经营场所要符合“门前三包”要求,做到责任区范围内无垃圾、无乱张贴、无乱拉挂、无乱堆放、无污泥积水,消除蚊蝇滋生场所等,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输管理要求:

(一)承运人应防止再生资源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二)承运车辆(含回收车)应具备密封功能或达到运输不泄漏要求;对回收车辆鼓励采取“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如实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于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为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以及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为回收点提供场地或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负责住建部规定属于特殊工程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对再生资源建设工作中违反消防工作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越门经营、违章搭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回收再生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有关政策,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供销部门负责发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协助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对供销系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运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指导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和反映诉求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市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回收站点建设试点的选址及相关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进行综合治理,确保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管理行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依法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本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其他涉税事宜的,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道路运输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07年8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