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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海洋防腐涂料(海洋防腐材料专家)

1.海洋防腐材料专家

1 C3和C4的防腐要求不同。 2 C3级的防腐要求主要针对一般腐蚀环境,如工业环境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不出现锈蚀、剥落等情况; C4级的防腐要求主要针对海洋、潮湿和高腐蚀环境,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会出现明显的锈蚀、剥落等现象。 3此外,C4级的防腐要求比C3级更严格,要求材料质量更高,做工更精致,因此成本相对更高。

2。船用防腐漆

20公斤防腐漆500到1500元都有!

油漆品牌和不同型号的价格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产品质量、类型、颜色、品牌、批量大小!

防腐涂料一般是指恶劣腐蚀环境下使用的配套涂料,包括底漆和面漆。

功能1

厚膜是防腐漆的重要标志。一般油漆涂料的干膜厚度在100μm或150μm左右,而防腐涂料的干膜厚度在200μm或300μm以上,也有500μm~1000μm的,甚至高达2000微米。

功能2

防腐漆可在恶劣条件下使用,防腐寿命长。防腐漆在化学大气和海洋环境中,甚至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中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可使用5年以上

3。船用防腐涂料生产工艺

第一部分包括腐蚀分类、电化学腐蚀热力学、电化学腐蚀动力学、电化学测量技术;

第二部分是防护技术,包括海洋环境中常用的耐腐蚀材料及其耐腐蚀性能、表面处理和涂层技术、缓蚀剂、电化学防护、海洋生物污损和防污技术等;

第三部分包括腐蚀试验方法、腐蚀检测、监测与评价等。

4。海洋防腐材料专家评审

Sa1级——相当于美国SSPC-SP7级。采用一般简单的手工刷涂和砂布抛光方法,这是四个清洁度级别中的最低级别,对涂层的保护作用仅比未经处理的工件稍好一些。 Sa1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油、油脂、残留氧化皮、锈斑、残留油漆等污染物。 Sa1级也称为手动刷清洁级(或清洗级)。

Sa2级——相当于美国SSPC-SP6级。采用喷砂清理方法,这是喷砂处理中的最低级别,即一般要求,但对涂层的保护作用比手工涂刷清理高得多。 Sa2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油污、污垢、氧化皮、锈皮、油漆、氧化物、腐蚀剂及其他异物(缺陷除外),但缺陷限于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超过 100% 33%,其中可能包括轻微阴影;少量缺陷和生锈引起的轻微变色;水垢和油漆缺陷。如果工件的原始表面有凹痕,凹痕底部可能会残留轻微的锈迹和油漆。 Sa2级也称为商品清洁级(或工业级)。

Sa2.5级——是工业上常用的级别,可作为验收技术要求和标准。 Sa2.5级也称为近白清洁级(near-white level或white-out level)。 Sa2.5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要求的前半部分相同,但缺陷限于每平方米不超过表面的5%,其中可能包括轻微的阴影;少量缺陷和生锈引起的轻微变色;水垢和油漆缺陷。

Sa3级别——该级别相当于美国SSPC-SP5级别。是行业内最高的处理级别,也称为白清洗级别(或白级)。 Sa3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5级相同,但不得存在5%的阴影、缺损、锈蚀等缺陷。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批新兴工业领域的出现和许多现代化工程的建设,对防腐涂料承受环境的能力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用的防腐涂料已不能满足这些需求。人们提出的“重防腐涂料”概念一般是指用于恶劣腐蚀环境的配套涂料,包括底漆和面漆。简单来说:重防腐涂料就是使用寿命更长、能适应更恶劣的使用环境的涂料。它们被称为重防腐涂料。重防腐涂料在化学大气和海洋环境中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溶剂介质和一定温度下的腐蚀条件下一般可使用5年以上。

5。海洋环境防腐

标准厚膜是防腐漆的重要标志。一般油漆涂层的干膜厚度在100μm或150μm左右,而防腐涂料的干膜厚度在200μm或300μm以上,也有500μm至1000μm,甚至高达2000微米。标准II型防腐漆可在恶劣条件下使用,防腐寿命长。防腐漆在化学大气和海洋环境中,甚至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中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可以使用5年以上

?结构】例如制造各种耐腐蚀合金,如在普通钢中添加铬、镍等制成不锈钢。 【保护层法】在金属表面覆盖一层保护层,使金属制品与周围腐蚀介质隔离,防止腐蚀。例如: 1、在钢件表面涂上机油、凡士林、油漆或覆盖搪瓷、塑料等耐腐蚀的非金属材料。 2、采用电镀、热镀、喷镀等方法,在钢材表面镀上一层不易被腐蚀的金属,如锌、锡、铬、镍等。这些金属由于常形成一层致密的氧化膜。防止氧化,从而防止水和空气腐蚀钢材。 3、采用化学方法在钢材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稳定的氧化膜。例如,在机器零件、枪支和其他钢制零件的表面形成一层细小的黑色氧化亚铁膜。 【电化学保护法】利用原电池原理保护金属,尽量消除引起原电池腐蚀的原电池反应。电化学保护方法分为阳极保护和阴极保护两大类。应用最广泛的方法是阴极保护。 【处理腐蚀介质】消除腐蚀介质,如经常擦拭金属设备,精密仪器内放置干燥剂,添加少量缓蚀剂,可减缓腐蚀介质对腐蚀的速度。 【电化学保护】将被保护的金属作为腐蚀电池的阴极,防止其被腐蚀,故又称阴极保护法。这种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牺牲阳极保护法】这种方法是将活性金属(如锌或锌合金)连接到被保护的金属上。当发生电偶腐蚀时,这种活性金属充当负极。氧化反应,从而减少或防止被保护金属的腐蚀。这种方法常用于保护水中的钢桩和海船外壳,如水中钢闸门的保护。通常在船体水线以下或靠近螺旋桨的舵上焊接几片锌,以防止船体受到腐蚀等。 【外加电流保护法】将被保护的金属连接到电源负极,另选一块导电惰性材料连接到电源正极。通电后,金属表面发生负电荷(电子)积聚,从而抑制金属失去电子,达到保护的目的。该方法主要用于防止土壤、海水、河水中金属设备的腐蚀。另一种电化学保护方法称为阳极保护,是通过施加外部电压,使阳极在一定电位范围内钝化的过程。能有效阻断或防止金属设备在酸、碱、盐中的腐蚀。 [编辑本段]金属防腐前处理   (1)金属防腐涂层表面处理:通常金属表面会附着灰尘、油污、氧化皮、锈层、污染物、盐分或松散的旧漆电影 。其中,氧化皮是常见但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氧化皮是钢在高温下锻造形成时产生的致密氧化层。它通常附着得比较牢固,但比钢本身更脆,并且充当阴极,加速金属腐蚀。如果不将这些物质去除并直接施涂,整个涂层的附着力和防腐能力必然会受到影响。据统计,70%以上的油漆问题是由于表面处理不当造成的。因此,对于金属防腐涂层体系的性能来说,适当的表面处理至关重要。…… (2)金属防腐表面清洁程度:即清洁度。有代表性的国际标准有两个: 1、第一个是美国1985年制定的“SSPC-”;二是瑞典1976年制定的“Sa-”,分为Sa1、Sa2、Sa2.5、Sa3四个级别。它是一个通用的国际标准。详细介绍如下:  Sa1级——相当于美国SSPC-SP7级。采用一般简单的手工刷涂和砂布抛光方法,这是四个清洁度级别中的最低级别,对涂层的保护作用仅比未经处理的工件稍好一些。 Sa1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油、油脂、残留氧化皮、锈斑、残留油漆等污染物。 Sa1级也称为手动刷洗清洁级。 (或清洁级别)Sa2级别——相当于美国SSPC-SP6级别。采用喷砂清理方法,这是喷砂处理中的最低级别,即一般要求,但对涂层的保护作用比手工涂刷清理高得多。 Sa2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油污、污垢、氧化皮、锈皮、油漆、氧化物、腐蚀剂及其他异物(缺陷除外),但缺陷限于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超过 100% 33%,其中可能包括轻微阴影;少量缺陷和生锈引起的轻微变色;水垢和油漆缺陷。如果工件的原始表面有凹痕,凹痕底部可能会残留轻微的锈迹和油漆。 Sa2级也称为商品清洁级(或工业级)。 Sa2.5级——是工业上常用的级别,可作为验收技术要求和标准。 Sa2.5级也称为近白清洁级(near-white level或white-out level)。 Sa2.5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要求的前半部分相同,但缺陷限于每平方米不超过表面的5%,其中可能包括轻微的阴影;少量缺陷和生锈引起的轻微变色;水垢和油漆缺陷。 Sa3级别相当于美国SSPC-SP5级别。是行业内最高的处理级别,也称为白清洗级别(或白级)。Sa3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5级相同,但必须存在5%的阴影、缺陷、锈迹等。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批新兴工业领域的出现和许多现代化工程的建设,对防腐涂料承受环境的能力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用的防腐涂料已不能满足这些需求。人们提出的“重防腐涂料”概念一般是指用于恶劣腐蚀环境的配套涂料,包括底漆和面漆。简单来说:重防腐涂料就是使用寿命更长、能适应更恶劣的使用环境的涂料。它们被称为重防腐涂料。重防腐涂料在化学大气和海洋环境中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中以及在一定温度的腐蚀条件下,一般应能使用5年以上。 [编辑本段]防锈材料介绍   1、防锈颜料的作用 防腐涂料中使用的防锈颜料种类很多。常见的有:①与成膜剂反应,形成致密的防腐颜料涂层; ②颜料属于碱性物质,溶于水时形成碱性环境; ③水溶性成分到达金属表面,使表面钝化; ④ 与酸性物质发生反应,使其失去腐蚀能力; ⑤ 水溶性成分可能会与成膜剂的成分发生反应,反应产物溶解在水中,成为防腐成分。防锈颜料的上述防腐蚀作用通常同时存在,其防腐蚀机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物理、化学和电化学。 ①物理防腐作用。适当地与与油性成膜剂反应的颜料结合,可获得致密的防腐涂层,增强物理防腐效果。例如,含铅颜料与油反应生成铅皂,使防腐涂层致密,从而减少水和氧气等有害物质的渗透。磷酸盐颜料水解后形成不溶性碱性酸盐,在防腐涂料中具有堵塞针孔的作用。氧化铁或鳞片云母粉、铝粉、玻璃片等颜料填料可以降低防腐涂层的渗透性,起到物理防腐作用。 ②化学防腐作用。当有害的酸性和碱性物质渗透到防腐涂层中时,可以将其中和,使其变成无害物质。这也是一种有效的防腐方法。特别是巧妙利用氧化锌、氢氧化铝、氢氧化钡等两性化合物,可以轻松中和酸性或碱性有害物质,起到防腐剂的作用,也可以与水或酸反应生成碱性物质。这些碱性物质吸附在钢材表面,使表面保持碱性,使钢材在碱性环境下不易生锈。 ③电化学防腐作用。当从涂层针孔渗入的水分和氧气穿过防腐涂层时,与防腐涂层中分散的防锈颜料发生反应,形成防腐离子。这种含有防腐离子的水分到达金属表面,使钢材表面钝化(提高电位)并防止铁离子溶解。铬酸盐颜料就具有这一特性。或者使用电极电位比钢低的金属来保护钢。例如,富锌涂料的电极电位比钢低,可作为牺牲阳极,使钢不易腐蚀。 2、具有防锈功能的油 (一)概述 螺纹紧固件种类繁多,从普通螺栓、螺母、螺钉到高强度、高性能、高精度、高附加值及非标异型部分。它们的防锈性能、包装方法基本相同。表面氧化、磷化、发黑的螺纹紧固件大多采用表面涂层、浸防锈油、塑封包装。防锈脂是在石油的基本成分中加入一种或多种防锈添加剂(又称油溶性缓蚀剂)及其辅助添加剂组成。使用方便、成本低、效果好、操作简单,目前需求迫切。固件行业正在广泛使用它。 (二)研究开发国内防锈油产品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制定了GB4879-1985《防锈包装》标准,列出了国产防锈油的种类和指标。近二十年来,防锈油发展迅速,每年都有各种新产品问世。这里有一个介绍。 2.1薄层防锈油 RPA型和GF型溶剂型薄层防锈油已被大多数紧固件企业在各种工艺中有效使用,证明其对紧固件产品具有良好的防锈性能。同时,施工方便,色泽浅亮,溶剂挥发少,用量少。其用量不到厚层防锈油的三分之一,因此节省了三分之二以上的生产成本。 HH932脱水防锈油可保证十个月内不生锈; JN-2防锈油主要用于处理常温下变黑的紧固件。涂一层薄薄的防锈油可用于室内工序之间的防锈,也可用于包装和储存过程中的防锈。 2.2蜡膜防锈油。在溶剂稀释型防锈油或超薄层防锈油中添加一定的油溶性蜡,可获得含蜡防锈保护膜,可显着提高油膜的耐盐雾和大气的能力。表现。但蜡在常温下为固体或半固体,极易在油中沉淀,影响油的外观和质量。甚至很难获得理想的防锈效果。因此,寻找溶解性更好的油品可以显着提高防锈性能。蜡是获得稳定性好、成膜均匀的含蜡防锈油的关键。蜡膜防锈油是由成膜剂、高效缓蚀剂和基础油组成的溶剂稀释型防锈油。与其他类型的防锈油相比,蜡膜油具有油膜薄、防锈性能好、涂层美观等特点。我公司新公司防腐工程常用材料: 1、高氯化聚乙烯防腐涂料,如MX53-4各种颜色高氯化聚乙烯防腐面漆(室内外型)、MX53-1高氯化聚乙烯防腐面漆氯化聚乙烯铁红防锈漆、MX53-2高氯化聚乙烯云铁防锈漆、MX53-3高氯化聚乙烯云铁中间漆2、氯磺化聚乙烯防腐涂料,如J52-4氯磺化聚乙烯冷却塔防潮漆(底/面,双组份)、J52-5氯磺化聚乙烯气柜专用防腐漆(底/中/面,双组份)、J52-6氯磺化聚乙烯地下管道涂层(底/侧) 、二组份三、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涂料,如MW-600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涂料(底/侧、二组份)、MW-700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涂料防腐涂料(底面/侧面,二组份) 4、环氧防腐漆,如H06-4环氧富锌底漆(三组份)、H06-12环氧云母中间漆(二组份)、HL52- 3环氧沥青防腐漆(底/面,双组份) 5、氯化橡胶涂料,如J53-33氯化橡胶铁红防锈漆、J53-4氯化橡胶防腐面漆、J53-5氯化橡胶涂料橡胶厚浆涂料 6、聚氨酯防腐涂料,如S52-3聚氨酯防腐面漆(二组份)、S52-30聚氨酯银粉防腐磁漆(三组份)、S52-10聚氨酯改性互穿漆网络防腐涂料(双组份)... ..详细介绍 7.氟树脂涂料,如JF氟树脂防腐涂料(底/面,双组份) 8.油罐内壁涂料,如H66-1耐油抗静电涂料(双组份)、H52-3成品油罐内壁涂料(底/面、双组份)、HL52-10环氧沥青耐油涂料(底/面、双组份) 9、空标、路标漆,如J67-1氯磺化聚乙烯高海拔标线漆(双组份)、B56-1丙烯酸改性路标漆、T56-2热熔路标漆10、无机硅酸锌、富锌底漆,如E06-1无机硅酸锌底漆(双组份)、E06-2无机富锌底漆(双组份)、E06-10无机磷酸富锌底漆(双组份十一)、食品及饮用水罐内壁涂料,如H86-1环氧烘干罐底漆、H86-2环氧干罐磁漆、H86-3环氧高固饮用水罐涂料(底/面、双组份) 12、地坪涂料,如H77-1厚膜工业地坪漆(双组份)、H77-2防静电工业地坪涂料(双组份)、H77-3耐磨工业地坪涂料(双组份) 13、防锈底漆,如70型防锈底漆 14、防火涂料,如PH-1钢结构膨胀型防火涂料、PH-2通用型防火涂料、PH-3非金属结构防火涂料 15、氨基树脂漆,如A01-1氨基快干清漆、A04-9氨基快干磁漆、A16-50 氨基锤纹干燥漆 16.醇酸树脂漆,如C06-1醇酸铁红底漆、C53-31红红醇酸防锈漆、C43-1醇酸船体漆 17.酚醛树脂漆,如F03-1酚醛混合漆、F53-33铁红酚醛防锈漆、F04-1快干银粉磁漆漆、其他、C-1快干防锈油、JN533铁红氰化物防锈漆(二组份)、JN533云铁氰化物中间漆(双组份)、L01-13沥青清漆 5、工业防腐前除锈等级 钢丝刷除锈-St 1、St 2 彻底的手动和电动工具除锈表面应有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水垢、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 2. St3 非常彻底的手动和电动工具除锈与St2相同,但应比St2处理得更彻底。金属基材具有金属光泽。喷砂除锈——Sa1、Sa1级 轻度喷砂除锈应无肉眼可见的油脂、污垢、松散附着的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 2、Sa2级:彻底喷砂除锈后,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残留物附着牢固。 3、Sa2.5级:经过非常彻底的喷砂除锈后,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锈迹、油漆涂层和杂质,残留痕迹应仅呈现轻微的斑点或条纹色斑。 4、Sa3级:喷砂除锈,直至钢材表面洁净。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表面应具有均匀的金属颜色。【编辑本段】高空防腐  腐蚀是FGD系统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烟道、烟囱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难题。就世界及我国烟囱、烟道的防腐而言,主要采用以下四类防腐材料。 (1)烟囱防腐材料——玻璃钢; (FRP) ①由于FRP具有化学腐蚀性,且比高镍合金便宜,许多湿式脱离系统装置采用FRP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国外资料显示,玻璃钢已成功应用于湿法脱硫系统的以下方面:吸收塔体、石灰溶解罐、液体收集器、除雾器、浆液输送管道、烟道、烟囱等。 ② 由于玻璃钢内表面光滑,不易积垢,耐磨耐酸。因此,它通常在高流速和高颗粒浓度的区域具有更好的效果。国内市场上比较常见的玻璃钢系列防腐材料有:环氧树脂、改性还有OM专用防腐涂料。 (2)烟囱防腐材料——橡胶。国内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是硅橡胶和聚脲。但该产品不耐高温,且防水、耐酸性优良,不利于燃煤机组的长期使用。直接排放(3)烟囱防腐材料——玻璃磷片。由于玻璃鳞片的主要填充材料是SiO2,因此具有优异的耐温性和耐酸性。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有:泡沫玻璃砖和玻璃片(4)烟囱防腐材料——耐酸粘土①用于湿法脱硫耐酸砖内筒烟囱内衬防腐。涂层耐温、耐酸性好,附着力强,使用寿命长(20年以上)。能承受高低温烟气的长期侵蚀和快速升温、降温条件下的长期作用。是湿法脱硫后减排的最佳选择。烟囱内衬防腐特种涂层材料。 ②特点 KY2耐酸粘土涂料采用优质高硅粉、分散剂、固定剂、细颗粒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科学配制而成。具有以下优良性能:优良的耐化学介质、耐高温高湿腐蚀性气体性能;极低的水蒸气渗透率、低硬化收缩、低线膨胀系数;能承受高低温烟气的长期侵蚀和快速升温、降温工况;优异的耐磨性;良好的附着力 优良的连接性;常温硬化,易于成型和施工,且易于修复。

7。海洋防腐专业

瑞松海工很好。

天津市瑞松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高雪山,注册资本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32086N。

公司地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

行业是科研和技术服务

业务范围包括:

钢材预处理、喷砂除锈;船舶结构及管件生产、安装及修理;船舶舾装工程;钢结构件制作及安装;管道清洗、防腐、保温工程;海洋船舶工程服务;餐具加工;水产养殖;劳务服务;

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五金交电及钢材批发零售;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

天津瑞松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为持续经营、开业、注册。

8。船用防腐新材料公司

可使用20年以上。钛具有较强的耐酸碱腐蚀能力,在海水中浸泡5年也不会生锈。钢材在海水中会腐蚀变质。

钛及钛合金在海水和海洋大气中具有优异的耐腐蚀性能。是最适合制造船舶零部件和海洋设施结构件的材料:螺旋桨螺旋桨、潜艇鞭状天线和壳体、海水管道、冷凝器和热交换器、音响系统、消防设备等均以钛和钛为主。合金。

?方法。

清洁程度

即清洁度,有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标准:一是美国1985年制定的“sspc-”,二是瑞典1976年制定的“sa-”,分为四个级别。它们是sa1、sa2、sa2.5和sa3,这是国际通用标准。详情如下:

SA1级别-相当于美国SSPC-SP7级别。采用简单的手工刷涂和砂布抛光方法,这是四个清洁度级别中的最低级别,对涂层的保护仅比未经处理的工件稍好一些。 sa1级处理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看不见油污、油脂、残留氧化皮、锈斑、残留油漆等污染物。 sa1级也称为手动刷清洁级(或清洁级)。

SA2 级别 - 相当于美国 SSPC - SP6 级别。采用喷砂清理方法,这是喷砂处理中的最低级别,即一般要求,但对涂层的保护作用比手工涂刷清理高得多。sa2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油污、污垢、氧化皮、锈皮、油漆、氧化物、腐蚀剂及其他异物(缺陷除外),但缺陷限于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超过 100% 33%,其中可能包括轻微阴影;少量缺陷和生锈引起的轻微变色;水垢和油漆缺陷。如果工件的原始表面有凹痕,凹痕底部可能会残留轻微的锈迹和油漆。 SA2级也称为商品清洁级(或工业级)。

sa2.5级别——是工业上常用的级别,可作为验收技术要求和标准。 sa2.5级也称为近白清洁级(近白级或失白级)。 sa2.5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要求的前半部分相同,但缺陷仅限于每平方米不超过表面的5%,其中可能包括轻微的阴影;少量缺陷和生锈引起的轻微变色;水垢和油漆缺陷。

SA3级别——该级别相当于美国SSPC-SP5级别。是行业内最高的处理级别,也称为白清洗级别(或白级)。 sa3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5级相同,但不得存在5%的阴影、缺损、锈蚀等缺陷。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批新兴工业领域的出现和许多现代化工程的建设,对防腐涂料承受环境的能力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用的防腐涂料已不能满足这些需求。人们提出的“重防腐涂料”概念一般是指在恶劣腐蚀环境下使用的配套涂料,包括底漆和面漆。简单来说:重防腐涂料就是使用寿命更长、能适应更恶劣的使用环境的涂料。它们被称为重防腐涂料。重防腐涂料在化学大气和海洋环境中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溶剂介质和一定温度下的腐蚀条件下一般可使用5年以上。

10。海洋防污防腐材料专业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港口内的所有中外船舶、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港口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和港口航行的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本条例。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污染海域的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书面报告就近港口监管部门尽快受理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口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包括强制拆除、强制拖航等。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造成事故的船舶承担。

  第八条 船舶本身或者发现其他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海域或者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安全引航、靠泊,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保留的压载水不得少于油轮载重的四分之一容量。对未按规定保留足够压载水的油轮,港务监管机构必须调查压载水去向并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或者违法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需使用,应提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口岸主管提出申请,并注明消散剂的品牌、计划用量和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者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被罚款或者承担清理、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行为人,必须依法处理开船前支付相关费用。财务担保或付款程序。

  第十三条 航行于国际航线、载运散装货油2000吨以上的船舶除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外,还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件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染文件:  

   (1)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2000吨以上散装油品船舶必须分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相应的船舶防污染文件;

   (2)船舶还应准备港口监管要求的其他防污染文件。

  第十五条 150总吨以上油船和400总吨以上非油船,防油污染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机舱污水和压载水采用不同的管道系统;   

   (2)设置脏油储存罐;

   (3) 安装标准排放接头;   

  (4)安装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确保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油污水排放时,处理后排放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排放含油污水超过十二海里时,处理后排放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升的要求;

  (五)总吨位在10000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配备排油监测装置;   

   (六)船舶上安装的其他防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和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染设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应当配备回收残油、废油的专用容器。容器应当能够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当配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石油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住甲板排水孔,关闭相关通海阀门;   

   (2)检查石油作业相关设备,确保其完好;   

   (3)在可能发生泄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双方商定的联络信号由受油方主导,双方应切实执行;   

   (5)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人员值守。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控制操作进度,防止漏油、渗漏;  

  (6)停止工作时,必须关闭相关阀门;   

  (7)拆装输油胶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胶管密封,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胶管内存油倒流回海中;

  (8)油轮应准确记录《油类记录簿》内的石油作业情况;非油船应在《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本中记录其油类作业情况。

  第十八条 船舶在油类作业中发生漏油、漏油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清理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同时向港口监管部门报告时间。查明原因后,应撰写书面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抵港船舶压载、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随意排放,由港口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不具备接收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条件,确需排放的,应当提前向港口监管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含油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批准排放含油污水的船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概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航行时瞬时排放率不超过60升/海里;

  3.污水含油量不超过15mg/L;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排油监测装置工作正常;

  5.退潮时。  

  (2)150总吨以上油轮和400总吨以上非油轮机舱排放机舱油污水还应符合第1、2、上述(1)中的4和5。 :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2.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3)150总吨以上油船压载水、洗舱水排放除符合上述(1)第2、4项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

  2.每个压载航次的排油总量不得超过现有油船总油容量的千分之一,不得超过新油船总油容量的三十分之一。

第五章 危险品运输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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