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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误工费护理费赔偿吗(重庆车祸误工费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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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误工费护理费赔偿吗

1、交强险是车辆上牌必须要交纳的费用,因为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能利用交强险进行保险赔偿;但是对受害者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耽误工作,那么在误工费上以及护理费上是怎么进行赔偿的。

2、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误工费护理费赔偿吗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二、免责不赔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

4、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5、看完本文之后大家需要知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赔偿问题,本文也为大家进行了详细介绍,作为车主或者是受害者都需要知道,才能通过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车主也需要通过交强险积极进行赔偿;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专业。

二、重庆车祸误工费赔偿多少

重庆车祸误工费赔偿多少

1、1.重庆交通事故损失时间赔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补偿;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期取得,但因医疗事故造成工作延误而遗失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2、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有限公司等财务不健全的民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只有在不单独作为认定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且必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农村村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

3、医疗事故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临时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按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遗失工作日期的识别。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遗失物的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毁和恢复程度确定,并参照治疗医院或者法医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息日两部分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治疗结束后无相关证明休息的,不收取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经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人员伤残后不赔偿误工费。

5、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应当合理补偿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劳动收入、要求赔偿损失时间的未成年人等患者不予支持;5.退休人员损失时间的计算。

6、对此,现行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正在另谋工作的退休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法律、政策明确承认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偿;法律、政策没有明确承认或者明确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但新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收入进行补偿;违反法律、政策减少的收入,不予补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向赔偿义务人提起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诉讼。

7、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危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对被害人的扶养负有法律责任的扶养人,以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章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8、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文章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造成损害,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9、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分别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的大小或者造成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实际侵权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第5条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所有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11、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形;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12、担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担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债权人起诉担保义务人的,第三人视为共同被告,但不能确定第三人的除外。

13、第7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因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4、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其职责无关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15、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服务活动。

16、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