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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概念内容是什么呢?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1952年5月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美国租赁公司,开创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的先河。

  1972年美国《船舶融资法》(ship financing act)规定了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即船舶融资租赁,使得船舶融资对投资者几乎无任何风险。船舶融资租赁,对租船人来说,可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所有权明晰,利润丰厚且债权又有保障。

  船舶融资租赁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衡平租赁)。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

  它是一种贸易即船舶买卖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易合同,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它是将两个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以出租人和租船人为主体的独立有名合同。船舶租赁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效力上互相交错,但区别还是明显存在,更独立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

  如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普陀航运总公司名为船舶转让实为船舶租购中途退船纠纷案,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船舶转让协议依法有效,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船舶实际损失应以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原告再次转让他人的价格差为依据;并驳回被告反诉。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法律关系的实质亦应是:船舶租购合同关系。